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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明实践丨“推广普通话,书写规范字”七问七答

发布时间:2020/4/10 11:03:59 作者:校管理员 浏览量:10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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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问题二: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问题三:开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活动有何意义?

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对民族团结、民族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问题五:哪些情形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答: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问题六:哪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方言?

答: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问题七:哪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老师们、同学们,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让我们大家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响应总书记号召,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树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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